2024年元宵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有效保障节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销售“孔明灯”的,县城管局将依法取缔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每个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对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劝阻并及时举报。
五、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农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