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确保失能人员能够得到及时、专业的评估与服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22号)规定,决定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评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已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涉及失能等级评估或身体伤残等级评定的评估机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且正式运营至少1年;
(二)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室、评估培训室、档案室等相关区域;
(三)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队伍,评估人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心理、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含)以上;
(四)申请机构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配备符合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配有相应的信息管理和维护人员;
(六)具备健全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评估服务范围
此次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按照区域划分,申请机构可根据自身评估能力选择评估服务区域。区域分布如下:朝阳区(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关区(包含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宽城区(包含北湖科技开发区)、二道区(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绿园区(包含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区、九台区、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
三、申报材料时间地点
此次长春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考察评估的时间预计三周,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31日。
申请方式为现场申报,申报地址:南关区金宇大路与人民大街交汇吉商大厦20层2022室。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未通过审核的机构将不进行实地履约能力评估。
四、申报材料
(一)长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评估队伍人员台账,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
(四)与长护险政策对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条件的有关材料;
(六)具有与失能等级评估相匹配的基础设备设施有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长护保险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申请机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诺书。
五、评估流程
(一)材料审核(3月10日--3月14日)
长春市本级由保险局行政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县(市)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申报机构的申请材料。
(二)组建评估小组(3月14日)
此次评估工作将由长春市医疗保险局在专家库中抽取医疗专家组成评估小组,依据省局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考察评估标准》进行实地评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专家原则在统筹区内的省、市属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及单位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三)实地评估(3月17日--3月21日)
每个评估日系统随机抽取2组专家组成评估组,每组2名专家,抽取过程由保障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录像。经办单位派1名工作人员随同专家组成检查组,工作人员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录取、引导进场工作,并将当天录取的执法记录仪资料拷贝留存。专家负责实地评估、打分工作,现场审核完全在视频监控下(执法记录仪监控)进行。
(四)综合评定(3月24日)
组织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定点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合格分数,采取属地化管理和择优通过原则,每个区域合格机构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至少确定一家机构通过评估。其余合格但未在申报区域通过评估的机构,将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综合考量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布局、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等情况,最终确定长春地区评估机构名单。
(五)公示(3月25日--3月31日)
经综合评估后,将拟签约服务机构名单在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具体签约流程另行通知。因服务机构原因18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一年内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服务机构的;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导致原定点服务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咨询电话:81110057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