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试点推进消防行政处罚委托的工作要求,农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以及第二款、《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警告、罚款两类行政处罚,委托给农安镇人民政府行使。
特此公告
来源:农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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