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证明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5-22 来源:农安县融媒体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

人口死亡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人民法庭,全县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县殡仪馆:

《死亡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3部门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4〕26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与死亡证明有关的办事途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正常治疗时发生的死亡患者以及来院途中死亡者,由救治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负责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属在正常死者死亡后,要及时向本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要及时报告公安司法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后,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相关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5日内录入《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2.卫健、公安、民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3.村(居)民办理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公安、法院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再负责出具村(居)民死亡证明。 


农安县民政局                农安县人民法院

农安县公安局             农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