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秸秆露天焚烧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实施严格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经批准、公布的秸秆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禁烧区边界设立禁烧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任意迁移禁烧标牌。
四、在经批准的秸秆限烧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并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灾隐患。
五、遇有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气象部门发布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执行秸秆露天限烧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秸秆露天限烧管控工作,禁止焚烧秸秆。
六、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畜牧业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长府通告〔2018〕5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