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长春市各县(市)、双阳和九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的公告

时间:2019-08-02 来源:农安广播电视台

为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体制,满足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意见(试行)》(长人社﹝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9年度长春市各县(市)、双阳和九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新增定点评估。

1.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够提供有效服务能力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血液透析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2.零售药店:经相关部门批准,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能够提供有效服务能力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药店。

(二)变更定点评估。

1.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新增定点评估程序进行申报;同一连锁机构内部法定代表人因人事调整发生变更的,应由连锁机构出具人事任免文件,经核查属实后,按变更程序申报。

2.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发生机构类型变化的,应按照新增定点评估程序进行申报。

3.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按变更程序申报。

(三)特药定点评估。

1.医疗机构

(1)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经卫生计生部门评定为二级乙等及以上的综合医院(肿瘤专科医院可以不受级别限制);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药的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药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特药援助点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

(7)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能够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总额控制和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近1年内无因过度医疗(用药)、推诿病人等受经办机构处罚的情形。

2.零售药店

(1)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三级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单体药店不在申报范围内;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无一级经销商协议的,不符合申报条件;

(3)具备一定数量特药品种的销售资格;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药师;

(7)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8)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9)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特药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10)获得特药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二、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展本次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报送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报送时间为8月1日-8月9日。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通过长春医保网站下载《评估申请表》(或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医疗机构:

(1)《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申请表》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翔实文字材料;

(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6)从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及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册职工近期缴纳医疗保险的票据,在册职工的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9)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百度地图标示的所在详细地理位置资料(包括:街路及门牌号码)。

2.零售药店:

(1)《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及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5)在册职工近期缴纳医疗保险的票据,在册职工的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百度地图标示的所在详细地理位置资料(包括:街路及门牌号码);

(8)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标明序号)。

3.医疗机构(申请特药)

(1)长春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特药专业科室名单、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及医师资格证、注册证、药师证、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特药品种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机构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使用特药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8)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药合作协议;

(9)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及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0)在册职工近期缴纳医疗保险的票据,在册职工的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4.零售药店(申请特药)

(1)长春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药店评估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特药品种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8)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审计报告或税务报表等相关证明资料;

(9)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及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0)在册职工近期缴纳医疗保险的票据,在册职工的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11)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药合作协议。

(二)实地评估

实地评估时间拟定8月中旬-10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通知。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情况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请评估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评估期间,医药机构应保持正常营业状态,且公章和证照、证件、证书等资料原件,必须存放在申报评估机构现场,以备查验。

(三)综合评估。

根据医保网络承受能力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布局等情况,在实地评估基础上,结合其近1年来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拟签约医药机构名单。

(四)网络公示。

经综合评估后,将拟签约医药机构名单在长春市医保网站及当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三、工作要求

1.针对实际,提高思想认识。目前我市正处于机构改革特殊时期,组织部门与评估专家更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评估时间,确保整个工作有序完成。

2.规范操作,严肃工作纪律。评估小组专家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纪律,统一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实地评估标准》规范操作。医药机构要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及虚假材料,两年内(含当年)取消其申请资格。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违法和严重违规经营的,终止本次履约能力评估。

3.周密安排,确保工作实效。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程序抽选专家并进行分组,切实做好评估期间的协调保障工作。申报机构应严格按时限要求依程序申报,逾期不予办理。此外,申报机构还应积极配合实地评估工作的开展,保持正常营业状态,实地评估时未正常营业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资格;现场不能立即提供相关材料的扣除对应分值。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