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河道堤防、护堤地(含戗台)上开荒种地和植树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时间:2025-04-21 来源:农安县融媒体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部署,即日起,农安县将对在河道堤防、护堤地(含戗台)上开荒种地和植树造林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背水侧护堤地边线之间的国土空间;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按该河段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结合实际确定。即照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其他河流堤防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

二、整治事项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及高秆作物(玉米、葵花、高粱等)、芦苇、杞柳、荻柴。其中册外土地严禁耕种农作物。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堤防管理房除外)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荒种地、开渠、钻探、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挖窖、存放物料、放牧、葬坟、晒粮、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城区堤路结合的堤防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不得设置拦河渔具。

5.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或固体废弃物。

6.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倾倒渣土、粪污、垃圾或其他污染水体的污染物。

7.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等。

8.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未经批准,禁止围垦河道或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洪、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相关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域内各江河等沿线乡镇将组织开展自查行动,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整治事项的,要在2025年5月20日前自行清理,恢复河道原貌。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依规强行整治和清除,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专项整治后再发生违反本通告内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理。




农安县河长制办公室

农安县水利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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