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盗窃、破坏、损毁农田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盗窃、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泵站变压器、配电室设备、机电井房、水泵、电机、输水管线、输电及信号传输线缆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盗窃、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出水栓及首部连接中的蝶阀、压力罐部件、滤网、压力表等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农耕或生产生活作业中导致上述农田水利设施设备损毁,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收购农田水利等器材设备。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或收缴相关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上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爱护农田水利设施,对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立即拨打110进行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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