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补申报
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持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的银行卡(开户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原件和复印件。
(六)属委托代办的,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的银行卡(开户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原件和复印件。
(五)属委托代办的,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和委托书。
二、受理审批
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按照以下规程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进行审核。
(一)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包括材料种类和填写情况),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和银行卡号信息必须与《申请表》所填信息一致,对残疾人填写的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材料按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将初审合格材料和每月业务审批表上报县级残联进行审核;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场退还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开始,15日截止,15日前需要把业务审批表电子版、纸质版和档案上报到县残联。
(二)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审核,填写业务审批表。审核合格材料和业务审批表转送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县级残联审核时间为每月16日到每月20日,20日前需要把业务审批表和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到县民政局。
(三)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低保身份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建档,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时间为每月21日到28日。
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时(生活补贴中的低保户身份和护理补贴中的残疾人等级)应主动申请退出,退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汇总后填写停发人员审核表,上报县级残联部门审核,县级残联部门审核后填写业务审批表转送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申请退出残疾人的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