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安县临时救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农府办发〔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农安县临时救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农安县临时救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为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属于生活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大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短时间内危及生命,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短时间内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或个人。
3.春节和冬季取暖期间,生活极度困难或无力支付供暖费用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享受取暖费
用减免的除外),以及已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此类家庭以下简称为低收入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财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掌握),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家庭成员患病,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各类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一般按本年度计算。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单亲、父母患重大疾病、父母为残疾人员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较大超出家庭难以承担费用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含普通高校)就读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课本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择校就读等非基本费用。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情形。
二、明确临时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2.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规定方式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5、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纸质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保存,电子档案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使用。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民政局委托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体现临时救助时效性,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救助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填写简化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建立临时救助发放台帐,采取“四联单”形式发放。对于救助金额501——1000元的,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救助事由、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人、盖章手续等信息,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三)“一事一议”程序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提出,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临时救助标准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标准。责城乡低保2000元(特困供养26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按照低保的1.3倍即2600元。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按500元、1000元两个档次执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救助标准。2.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参考下表执行:
低保户自负医疗费用金额(元) | 救助标准(元) |
5000元以下 | 500 |
5001-10000 | 1000 |
10001-15000 | 1500 |
15001-20000 | 2000 |
(二)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临时救助审批标准。城乡低保2000元(特困供养2600)以上的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等。
低保户自负医疗费用金额(元) | 救助标准(元) |
20001-30000 | 2150 |
30001-40000 | 2580 |
40001-50000 | 3010 |
50001-60000 | 3440 |
60001-70000 | 4300 |
70001以上 | 5160 |
低收入自负医疗费用金额(元) | 救助标准(元) |
30000-40000 | 430 |
40001-50000 | 860 |
50001-60000 | 1290 |
60001-70000 | 1720 |
70001-80000 | 2150 |
80000以上 | 2580 |
四、下放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
对城乡低保2000元(特困26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如确有需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复印一份资料留存备查。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负责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对象。发生火灾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要在火灾发生后一周内提出。
五、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
2.共同生活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身份信息证明;
3.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
4.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证明材料;
5.就学子女在校证明及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6.县民政局规定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建立健全乡级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每年年底前,由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因素,核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下年度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县民政局申请,由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强化工作措施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临时救助工作深入实施。
二要明确责任。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建立容错机制。对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因工作创新、制度探索造成的工作失误以及受工作条件、管理手段限制造成的非主观故意工作失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免予责任追究。
五要深化急难救助。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调、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工作经验和模式,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八、本办法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九、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