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户主(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手续;承诺书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审查。对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单独登记、备案。
三、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调查核实。
四、民主评议
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五、村(居)公示
在村(居)委会低保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民政局救助中心,对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调查核实,按程序办理。
六、信息比对
民政局救助中心对上报申请材料,通过与公安、社保、财政、工商、住建、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信息比对,对有异议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无异议的组织人员入户抽查。
七、入户复查
民政局救助中心全面审核上报材料,并组织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要全部复查。
八、三级评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下,召开由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复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三级民主评议。并对评议合格的低保对象进行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调查、审核并重新评议公示。
九、低保审批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批、实行补差救助、分类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拟保家庭给予书面送达不予保障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发卡、发证
对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发放低保卡、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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