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但经核查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3.安排子女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下属学院(系)、专业就学的。
4.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县政府规定的人均廉租房保障面积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三)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人员。
(四)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在申请低保前6个月不自主务工的。
(五)在享受低保期间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上述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标准;
(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子女(及配偶)拥有机动车辆(可免除1辆市场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除外);
(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子女(及配偶)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子女(及配偶)有营业执照的;
(十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